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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哪些企业:
1. 初创型企业
2. 成立三年内企业
3. 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人、成立三年内并且可以配合变更申请的企业
补贴标准
10000元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
500-1560元/月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提出一次补贴申请。
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未享受过吸纳类补贴,具体包括: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标准
实际利率50%贴息
补贴条件
个人: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创办时间3年内)
企业:
①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②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
1.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其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个人贷款额度提高至最高60万元。
2.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其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补贴金额
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申请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只要企业内有以下人员,即可以申请相应的补贴:
1.残疾人员
2.取得脱贫人口身份的人员
3.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江西省寻乌县、重庆市巫山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的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最高不超过三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江西省寻乌县、重庆市巫山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的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在满足申领条件 6 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全部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
(注:每6个月申请一次,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5日至25日和7月5日至25日)
1. 申请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 申请单位招用的残疾人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户籍残疾人;
3.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残疾人不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2.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残疾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3.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残疾人,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给予奖励。
4.岗位补贴。对在岗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上浮2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另外: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1名户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1.2万元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经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1名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1.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自创业实体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在自主创业三年内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2.对1至2名残疾人创办并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的,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3万元的创业补贴;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自主创业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创业实体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退税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为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
申请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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